我想问下,我于2010年10月20号在周口市奇瑞4S店工作,2010年11月份的时候对里面的经理说辞职,他说行,在2011年元月份,经理又说公司人少,让我先别走,帮段时间的忙,我说行,2011年2月份过完年15号,来了个新索赔员,当时我已经把我所知到的都交给了她,于是我就走了,在2月份的时候由于我身体不适休息了几天,在这期间丢失的旧件属于我的责任么?他们以这个借口不发我工资,我去劳动局,他们说这属于纠纷,让我自己去调节,当时我已经去过两次了,他们就是不愿意发我工资,当时在奇瑞里面的朋友告诉我,工资表上有我的工资,总公司也已经把钱打过来了,他们就是不发给我!问下,这种仲裁不管,劳动局不问的事,如果上诉,官司能打赢么?他们也拖拖拉拉,把我出去的事也耽搁了,为了要工资我来回跑了好几趟,如果打官司这些能得到赔偿么?
有点名册,里面的人也可以证明我在那里工作过!旧件是我在那的时候请假的时候丢的,只是我自己的责任么?如果真的要诉讼,损失应该怎样补偿?
追答1、如果是请假的时候丢的,你应该无责任。
2、损失包括:因要工资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误工费按你们省的2010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一般70-80元乘以误工天数,但是必须具有误工的证明,比如另一个单位开的期间的在职证明和劳动合同)
关键是仲裁她们也不管,根本就不等我把情况说完就说她们无法解决!这种仲裁不管,劳动局不问的事,如果上诉,官司能打赢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