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见义勇为追死歹徒,法院判决无罪不赔偿法学小论文

去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罗军,在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趁一女子不备,抢走其金项链后驾车逃逸。张德军和现场市民刘××等人闻讯后,立即乘坐张德军驾驶的轿车追赶,并多次打电话报警。 当追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刘××等人责令胡远辉、罗军两人停车,但胡远辉为摆脱追赶,驾驶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张德军驾驶的轿车与摩托车并行时,摩托车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罗军从摩托车上摔落桥面,造成左小腿骨折等多处损伤,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 治疗期间,罗军被截肢。张德军后被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其无罪不赔偿。
有人说“如果张德军被判有罪,那以后谁还敢站出来见义勇为?英雄应该得到大家的支持。” ,而死者胡远辉的妻子甘雪芳说:“对于今天的结果,我可以预料,但我希望大家站在公平的角度上讲话,见义勇为也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是可怕的!…… ”
请依据上述材料,写一篇课程小论文(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1500字。共40分)

1.张德军行为为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以被告人张得军驾车追赶本案死者胡远辉和罗军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正当行为。
2.抢匪违法事实在先,在追赶过程中,不是张德军直接造成他们的伤害,张德军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法制国家,刑事案件主张公力救济,不提倡私力救济,否则就会陷入被动尴尬。见义勇为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从以上三个角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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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9
造成受伤和死亡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逃窜行为,而不是群众的扭送行为。就比如某人被庸医治死,原因是庸医的行为,而不是送死者去医院的救护车司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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