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救人获刑,如何正确地见义勇为?

在网上看到一份材料:“本人郭刚(化名),男,17 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4月16日晚8点34分,新浪微博网友@鲨鱼唱歌给海听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为同学作证。

(*@ο@*) 哇~好复杂的情节,让我们先来理一下吧……

 

今年18岁的郭亮是四川省江安县一所武术学校的学生,平时主要练习散打。

 

 

2015年3月23日,郭亮和师兄去考教练资格证书。

当天下午6点左右,客车到达泸州客运中心,郭亮看到,一位女孩去打出租车时,车上对她就已经“动手动脚”的男子也跟着跑了过去,拉扯着不让她走。于是,郭亮与师兄上前制止,与男子发生了语言冲突,双方随即动手。郭亮用武术中的“鞭腿”踢中了男子头部。郭亮说双方打斗的过程中,那名女孩离开了现场。

男子挨了郭亮一脚后倒地昏迷,郭亮赶紧拨打了救急电话,随后警察也来了。事后,经过鉴定,郭亮这一脚将男子踢成了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

 

 

 

最后,法院的判决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现在网友们都在帮忙转发这份微博,期望找到那位被“欺负”的女子。

 

但是:

 

1、现有证据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该男子的不法行为后,且受害女子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离开后,小郭因其他语言不和再次出手。并且将其打成重伤。

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事后防卫”。

 

2、法院的判决,表示考虑到少年未满十八岁;有着见义勇为初衷;故进行了大幅度减刑并施以缓刑。

 

 

所以,法理上可以说,不仅于法有据,也合情合理。

 

那大家又是为什么“纠结不放”呢?纠结的点又在何处呢?

 

1、前文所述“小郭因其他语言不和再次出手”,是否应该再细究下是什么语言?

一般情况下, 当你的“欲望”进行到一半被其他人打断了,试问,你会怎么做?

气愤、恼羞成怒,既然你爱管闲事,那你就不要走了?

如果真的是像上面假设的这样,是那名男子不放郭亮离开,郭亮才出手的,那是否就可以属于正当防卫了呢?

 

2、郭亮是学武的,所以“杀伤力”大,但是他只是按照平时出手的“轻重”在出手。

事后,郭亮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有被问及“你学武以后有没有跟普通人打过架?知不知道自己学来的那些招数有多大的杀伤力?”

郭亮表示学武以后都是在训练场跟别人对练,训练场上都有垫子,对练的也都是学武的人,基本没有跟普通人打过架。当时(伤人时)我没去想太多,就平时一样那么一脚踢出去了。

 

3、何为度?

抛开郭亮是学武之人的定义,请问常人如果在遇见歹徒或者要行不轨之事的人时,你的情绪是什么样的?慌张失措、拼了命的想逃……

而人在紧张的情绪和拼命想逃的想法下,一方面无暇顾及“度”字,另一方面,也很难判断这个“度”字。

 

4、最关键的是:开头:见义勇为,结局却是:获刑。

人有时候就是这样, 整件事最受关注的一般会是开头和结尾,而中间往往会被人们所忽略。

而这件事的开头与结尾的反差,让人无法接受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按照之前的描述,大家应该也可以看得出法院做出判决的时候,其实已经将“法”与“情”充分的考虑进去了。

 

 

而我们应该做的是真正的理解见义勇为。

 

虽说“见义”要“勇为”,但却并非仅仅是“勇为”的概念。

 

不能仅凭一腔热忱,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与智慧,否则,不仅可能帮了倒忙,而且可能让自己遭遇到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4-20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需要继续继承和发扬。现实社会中,出现实施见义勇为后反被他人误解诬陷的事件,致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不敢出面见义勇为。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法律角度入手对见义勇为进行分析,希望人们在关键时刻能够勇敢的站出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这个词最早见于《论语・为政》中:“见义不为,无勇也。”大意是说:见到符合道义的事,不去做是不勇敢的。按照《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为,“见义勇为”就是“看到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义”指社会正义,“勇为”指面对正在发生的客观上存在的一定危险性的情形,能够不怕流血牺牲,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义”是“勇”的前提条件,它支撑着“勇”,保护着“勇”,“勇”把“义”化为行动,落到实处。
  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体现,是一种敢于担当道义、一往无前、无所畏惧的高贵品德,也是我国当前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所应当大力提倡和弘扬的一种社会道德。
  尽管人们通常把见义勇为看成是一个道德范畴,但随着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普及,见义勇为的法律化也变成了现实,全国各地都相继颁布了见义勇为表彰条例,分别从法律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进行了界定。
  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由此我们可以在法律层面上给见义勇为下一个定义: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二、面对紧急情况如何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我们遇到需要见义勇为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首先要敢于面对,不畏避,这是一个态度问题,至于采用什么方法,这是一个技术问题。遇事做一下简单的分析判断,再采取行动,比蛮干效果好的多。比如对于一个摔倒的行人,有时让他躺下不动,我们立刻拨打120寻求救助,比立即把他扶起或背起送医院效果要好得多。
  需要我们见义勇为时,有如下的方法可供我们选择:一是可以自己解决,这种方式对他人的救助最直接,效果也最明显;二是可以请他人帮助解决,毕竟人多力量大,既可以保护受害人,也可以保护自己;三是可以求助于社会公共机构来解决,有些事情并非我们自己能够解决,这就需要求助于公检法等机关解决,这样的效果会更明显。对于这三种方式,采用哪一种方法比较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是,面对紧急情况我们视而不见,或者见而不救,那就是我们品德问题。
  三、见义勇为中受到损失谁来补偿
  在实施见义勇为中受到损失,从道德角度来看,也仅仅是舆论和谴责,如果受益方不给,基本无法实现。那我们来看看法律对此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民法通则把该行为定性为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施管理者就是管理人,被管理者就是受益人。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由此可见,在实施见义勇为中受到损失应当由受益人来补偿。
  当然,如果有加害人,自然有加害人承担或是有加害人和受益人共同承担。如果找不到加害人和受益人呢或他们无力补偿呢?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政府来单,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各省市人民政府都规定了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与保护。其中《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就规定:北京各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与奖励和补助,同时还规定对于受到重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与其家属必要的扶助,以保障见义勇为人的权益。
  四、见义勇为中被人误解或诬陷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实施见义勇为反受误解或陷害。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送给大家几点理念,可供大家参考:
  一是大胆维权理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敢于使用合法手段来大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确实要爱人民、讲奉献、懂理让,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无谓地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受到诬陷还一味的忍让,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
  二是依靠组织维权理念。这里的组织,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有事向求助组织,各级组织和领导都会关心、积极帮助解问题。一些难解决的问题,依靠组织解决,会比个人解决更稳妥、效果更好。
  三是依法维权理念。每位公民在解决问题时都不能讲特殊,必须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特别是在遇到对方无理取闹,自己又有利益损失时,不能头脑发热、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别人的违法行为,把自己从受害人变成加害人,把有理变为没理。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权。
第2个回答  2016-04-20
  不能因为该起事件就消磨了对正义的执着,误以为法律不保护见义勇为者;更须意识到,见义勇为并非仅仅是“勇为”,只有一腔热忱不行,更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与智慧。
  “本人郭刚(化名),男,17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近日,网友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引发争议。
  实际上,微博发布者并未歪曲事实,少年确实由于见义勇为而卷入刑事案件,但因为片面地发布事情真相,才引起了不少人的误读,进而对判决公正产生了质疑,甚至衍生出“法律不保护见义勇为者”“不敢再做好事了”等等误解。
  其实,在刑法领域,对于见义勇为者有着较完整、成熟的正当防卫制度。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然而,防卫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正当”,否则,即便是出于见义勇为初衷也须承担责任。
  而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是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不能“围魏救赵”;四是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否则将构成“过当防卫”。法律之所以要给正当防卫设定限制性条件,是因为该项制度的初衷在于鼓励人们勇于阻击犯罪,而非鼓励他们对违法者动用私刑,乃至过激报复。
  一方面,法律要求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因防卫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于没有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重伤、杀死的极端手段。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受防卫限度的限制。
  同时,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情况又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紧急的瞬间,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行为并未提出过严要求,只要根据当时情形并非明显过当或者时间点明显不妥,则一般均认定为正当防卫。
  从报道来看,“现有证据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该男子的不法行为后,且受害女子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离开后,小郭因其他语言不合再次出手”,并且将其打成重伤。这就难以构成正当防卫,而是“事后防卫”。此外,法院考虑到小郭未满18岁,有着见义勇为初衷,且因部分赔偿得到对方谅解,在法定刑期以下进行了大幅度减刑并适用缓刑,可以说,这也更合情合理。
  因此,对于此案,我们还须予以客观评价。我们不能因为该起事件就消磨了对正义的执着,误以为法律不保护见义勇为者;同时更须意识到,见义勇为并非仅仅是“勇为”,只有一腔热忱不行,更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与智慧,否则,不仅可能帮了倒忙,更可能让自己遭遇不利后果。
第3个回答  2016-04-20
这个事件来自于微博,并没有捏造事实,不过针对少年见义勇为而卷入这起形式案件,在刑法领域,见义勇为者,有着较完整,成熟的正当方位制度。我国的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防卫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正当”,否则,即便是出于见义勇为初衷也须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是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不能“围魏救赵”。四是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否则将构成“过当防卫”。法律之所以要给正当防卫设定限制性条件,这是因为该项制度的初衷在于鼓励人们阻止犯罪,而非鼓励他们动用私刑,乃至过激报复。

一方面,法律要求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因防卫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于没有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重伤、杀死的极端手段。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受防卫限度的限制。

同时,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一瞬间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行为并未提出过严要求,只要当时情形并非明显过当、时间点并未明显不妥,一般均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4个回答  2016-04-20
  见义勇为,是种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不可或缺。见义勇为,也是传统美德。“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这段话曾脍炙人口。《孟子》作为“四书”之一,在旧时学生都要诵读的。
  见义勇为虽值得弘扬,但任何事情,也并不是个简单的目的高尚、愿望良善就可,而终究是要涉及方法论问题,涉及技术层面的可行性。见义勇为,也是要因人而异的,因事而异,见义勇为的程度也要适度。
  1、如果你和坏人实力差距太大,抓的危险性太大;或者坏人跑得太远,来不及抓;或者被害的人必须马上救,你也不能闷头去救人,要大声呼喊,建议最好是声嘶力竭,就喊抓坏人啊之类的。你问喊这个有什么用,很简单,表明身份么,和坏人划清界限,立场坚定才能斗志强么。注意,有没有人去抓不用管,但一定要喊道有人听到为止,听到的人越多越好。有人听到以后才能去救人。
  2、热心不要紧,但是要有度,过度热心就是别有用心,不是图财就是图色。古语云: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有别人接手就赶紧转给下家,否则当心被套牢了。
  3、一定要注意,你帮别人的行为用冠冕堂皇的话说叫“见义勇为”,一定要牢记这四个字,做完好事以后,要是有人问,哥们儿,刚干什么去了?一定要第一时间,坚决地回答:“见义勇为”去了。不能迟疑也不能有其它答案。尤其不能说:没干什么,什么也没干之类的心虚的话。
  4、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5、见义勇为要适可而止,不能因为救人而伤人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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