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因公司劳动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最终未签定合同,是否可以仲裁?

于2007年9月入职,直至2008年5月才收到公司的合同。由于公司劳动合同中,有一些关键性内容与事实不符,因此,在签字栏上方,我加注了一些内容。(后面附上),寄回公司总部后,公司始终没有盖章回寄给我。今年2月份,我正式从这家公司离职了。走以前,还问询过人力资源部,为什么我的合同一直没有寄回给我。答复是:公司的法务部门认为我的加注的内容不行。(为什么不说,就说不行)。因此不能盖章。

请教权威人士: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以下内容是我在之前的劳动合同中加注的内容:

1,本人薪金金额以工资条上所示为****元,(合同中与实际金额不符)。

2,本人于2007年9月入职A公司,(2008年5月与本人签订合同的是集团下的一个新成立的公司,暂称之B公司),因何故,何时变更为本人的劳动关系对应方,直至当时,没有收到相关告知信息。

3,本人于2007年9月入职A公司,至于2008年5月即将与B公司,即本合同之甲方签立生效日(假设为公司会盖章),期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办旦社会保险。

求助:

当时会在合同上写那么多,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亲眼目睹了公司里其他同事离职后的仲裁经历,都是未签合同和未办理社保的,上海的几名同事拿到赔偿了,而北京这边有两名同事到现在连强制执行都还没有拿到赔偿。

离职一个月了,所以想快点解决掉。公司还拖欠几千元的费用报销到现在都还没有给我。本想拿到报销款再去仲裁,但现在看,马上要超过六十天的期限了。所以比较着急。希望专业人士帮忙确认下,以上情况是否是可以仲裁的。
百常感谢几位专家的及时回复与指导。心里踏实多了。另外关于具体的薪金金额,我在仔细看地公司每个月发邮件的工资条,上面把每位员工的薪水都分成了若干部分,比如“加班费啊(每月都是固定的450元,但其实公司的考勤规定只有法定假日加班才会支付加班费,正常休息日及工作日延长工作都是以倒休的方式解决,所以我们是不可能每个月都有加班费的,而且还那么固定)。再比如“住房补贴”,“膳食补贴”啊(这些补贴公司也有明文的规章,我是不属于给发补贴的范围的)。还有通讯补贴啊(每个月其实是单发到我们的工资卡里的,但是还是会在工资卡里也划出对应的金额来)。我想公司这样做就是想把一名员工的“基本薪”降到最低限。如果是这样的话,赔偿的时候,以什么为准呢?如果我出示了工资条,会不会只能以上面的“基本薪”为准呢?这也是为什么当初在签合同时我一定要加注上实际薪金***元字样的原因所在。只是不清楚这样做有没有意义和效果。还请专家指导。

首先你当然可以申请仲裁。只要你能证明你与公司存在过劳动关系,即使你手上没有公司盖章的合同,也是可以的。
不过不是很明白,你申请仲裁主要是想主张哪方面的权利?
如果是说想追回公司拖欠你的应报销的费用,那么只要你单据齐全,你的村注肯定能得到仲裁支持。
至于其它,你只能要求就公司未与你订立过书面合同,要求补偿11个月的工资(08年2月以后的11个月,就支付你双倍工资)。因为你是自行离职,所以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因为你与所谓的B公司的合同始终未订立,所以你如果申请仲裁,对方应该是你07年入职的A公司。

另外回答你关于工资的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很明白,如果要计算补偿,那么所谓的“工资”部分是将资金、津贴等等“货币性收入”全部包括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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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08
1、我认为你有很多错误的认识,首先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不是60天,而是一年。
2、你当然可以申请仲裁,并且可以要求: A:单位为你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B:用人单位未与你签定劳动合同。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没有签定的话,从08年1月1日开始到你离职这段时间,每个月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这点对你有力,因为公司需要证明劳动合同给过你,他们证明不了,除非他们拿出当时你签国字的那份合同,如果拿出那份合同,反而对他们又不利,所以,可以说单位“里外不是人”。
3、如果单位拖欠你报销费用的话,你可以去劳动局把这点也加进去,要求单位支付,不过这一点可能仲裁不一定会支持,因为这个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PS:我是劳动局的,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第2个回答  2009-04-08
可以申请仲裁。
如果公司没有加盖公章而你实际又工作了那么久,那么应当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从开始工作到现在最多1年的双倍工资。(以你的情况应当要求从07·9开始1年的双倍工资)
如果公司最后加盖公章了,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他加盖公章的合同(这时候就说明他认可你加注部分了)上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其补偿劳动合同中你加注部分待遇。
第3个回答  2009-04-08
可以仲裁。对于入职后没有签订合同的那段时间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补交保险。
第4个回答  2009-04-08
广东胡律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公司没有把合同寄还给你,其实对于你来说就是未签劳动合同,你只要能提供与这家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你就可以要求其给予双倍工资(以实发的工资为准)的赔偿;

3、申请劳动仲裁,只要你的报销凭证在,那就是你的,公司是必须给你补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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