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因公司劳动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最终未签定合同,是否可以仲裁?

于2007年9月入职,直至2008年5月才收到公司的合同。由于公司劳动合同中,有一些关键性内容与事实不符,因此,在签字栏上方,我加注了一些内容。(后面附上),寄回公司总部后,公司始终没有盖章回寄给我。今年2月份,我正式从这家公司离职了。走以前,还问询过人力资源部,为什么我的合同一直没有寄回给我。答复是:公司的法务部门认为我的加注的内容不行。(为什么不说,就说不行)。因此不能盖章。

请教权威人士: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以下内容是我在之前的劳动合同中加注的内容:

1,本人薪金金额以工资条上所示为****元,(合同中与实际金额不符)。

2,本人于2007年9月入职A公司,(2008年5月与本人签订合同的是集团下的一个新成立的公司,暂称之B公司),因何故,何时变更为本人的劳动关系对应方,直至当时,没有收到相关告知信息。

3,本人于2007年9月入职A公司,至于2008年5月即将与B公司,即本合同之甲方签立生效日(假设为公司会盖章),期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办旦社会保险。

求助:

当时会在合同上写那么多,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亲眼目睹了公司里其他同事离职后的仲裁经历,都是未签合同和未办理社保的,上海的几名同事拿到赔偿了,而北京这边有两名同事到现在连强制执行都还没有拿到赔偿。

离职一个月了,所以想快点解决掉。公司还拖欠几千元的费用报销到现在都还没有给我。本想拿到报销款再去仲裁,但现在看,马上要超过六十天的期限了。所以比较着急。希望专业人士帮忙确认下,以上情况是否是可以仲裁的。
百常感谢几位专家的及时回复与指导。心里踏实多了。另外关于具体的薪金金额,我在仔细看地公司每个月发邮件的工资条,上面把每位员工的薪水都分成了若干部分,比如“加班费啊(每月都是固定的450元,但其实公司的考勤规定只有法定假日加班才会支付加班费,正常休息日及工作日延长工作都是以倒休的方式解决,所以我们是不可能每个月都有加班费的,而且还那么固定)。再比如“住房补贴”,“膳食补贴”啊(这些补贴公司也有明文的规章,我是不属于给发补贴的范围的)。还有通讯补贴啊(每个月其实是单发到我们的工资卡里的,但是还是会在工资卡里也划出对应的金额来)。我想公司这样做就是想把一名员工的“基本薪”降到最低限。如果是这样的话,赔偿的时候,以什么为准呢?如果我出示了工资条,会不会只能以上面的“基本薪”为准呢?这也是为什么当初在签合同时我一定要加注上实际薪金***元字样的原因所在。只是不清楚这样做有没有意义和效果。还请专家指导。

第1个回答  2009-04-23
赔偿时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就是他把基本工资降到最低,反正是不能低于上海的最低标准,以不户影响到赔偿时的数额!
第2个回答  2009-04-27
你好楼主:

应该可以获得支持,建议详细咨询律师,在这里你只能找些心理安慰罢了
第3个回答  2009-04-17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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