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如题所述

2015年10月9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以成房发〔2015〕135号印发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该《办法》共19条,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一、预售款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2、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预售楼栋)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监管档案;
3、根据建设项目分期、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拨付使用;
4、变更监管账户的,与开发企业签订变更、终止原监管协议或订立新的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的监管账户;
5、配合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通过房产金融服务平台提取监管标的销售备案情况与监管账户的金额进行核对,并将异动情况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开发企业不得申请使用、监管银行不得拨付预售款:
1、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3、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4、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5、开发企业将预售款直接截留或转入其他账户的;
6、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整改的。
法律依据:《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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