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8
5月14日,成都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对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草案》第十三条作出了7项规定。
具体如下:(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利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明确具体的竣工日期,且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土地出让中的建设条件;(三)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已完成地面以上二分之一层数且不低于七层;若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可完成地面以上二分之一层数,七层以上商品房可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且不低于五层。四)商品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五)已报备本批次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六)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5%;(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预售最低规模,《草案》第十四条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房项目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规划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审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
针对预售款监管,《草案》第十七条中指出,成都市实行商品房预售款专户银行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
而针对竣工交付的问题,《草案》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 商品房并联竣工验收合格证作为商品房首次登记要件之一,实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同时交不动产权证制度。
此外,对于现售,《草案》也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商品房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尚未销售或尚有销售的,开发企业按规定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
商品房现售方案应当包括本批次现售商品房的楼栋号、现售房屋套数、面积实测及分摊、挂牌价格等内容。对符合现售条件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意见书,并赋予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网签系统使用权限;对未达到现售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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