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小区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位有两种,一种是房产商拥有产权可以出售的产权车位,小区业主购买这种产权车位后,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另一种地下车位为地下人防设施,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可以出租给业主停车使用。
法律分析:小区地下车位有两种,一种是房产商拥有产权可以出售的产权车位,小区业主购买这种产权车位后,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另一种地下车位为地下人防设施,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可以出租给业主停车使用。但开发商为尽快收回投资,往往用“以租代售”方式变相卖给业主。小区建成时就存在的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这就属于小区规划设计时的车位。依据上面物权法规定,小区规划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所有,故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可以以买卖或出租即收取停车费的方式处理车位的。物业在原有的地面停车位外,利用小区道路或者绿地新增的停车位,依据物权法规定,这部分车位就应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不应当收取车位费。此外,还有一些以公摊论的业主认为,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公摊面积,其使用权属已经包含在购房款里。在小区的所有停车位类型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停车位。由人防工程进行改建,这类停车位的面积就算并没有公摊给全体的业主,开发商一样是没有权利进行出售或者转让的。因为这一类的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不属于开发商。只不过可以算成是国家将其出租给了开发商。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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