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经济法代理制度案例分析

第三章 代理制度
课前思考案例:
1、张某在国外务工,与其女友约定2011年5月1日结婚,但因种种原因其不能如期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不耽误结婚,其想让其孪生兄弟持其身份证代替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其弟弟代为登记是否有效?

2、王武是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因善于与客户打交道,工作业绩颇佳,曾多次受到公司嘉奖。2012年10月1日国庆长假结束后,王武向其任职的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想凭借自己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自己开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创业之初,为打开局面,王武仍以其原所任职公司的名义与原来公司客户进行业务往来,2012年10月,王武利用其离职时原单位尚未收回的盖有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为自己开的公司向原任职公司的老客户上海某电子制品厂订购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因资金困难,直至2013年2月仍未支付货款,上海某电子制品厂于是一纸诉状将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所欠全部货款
问:
1、 王武离职后,以原公司名义订货的行为在民法上如何定性?
2、法院是否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 并说明理由

3、
关云是某中学的学生(15岁),一日下课回家的路上,路经一处居民楼,楼上3搂王林家的一个花盆突然落下将其砸伤。正途经此地的市政府干部赵海遇见此事,便向附近居民刘华借了一辆摩托车送关云去医院,但因赵海对刘华的车不熟悉,车速较慢,最后终于将关云送至医院,关云经抢救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耽搁时间过长所致。后关云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掉落盆的主人的王林对关云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关云父亲是否有代关云起诉侵权人王林的权利?

4、张、王、李三人是好友, 三人约定合伙开一家京味餐馆, 合伙协议约定,张负责餐馆采购,王负责大堂管理及公司账目,李负责后厨,同时还约定,同时还约定三人各司其职,任何人不得做有违合伙利益的行为,后在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张经常到其自己开的超市采购东西,且所购物品及菜品质次价高,为此,三人发生争执----------。
问:1)张代餐馆采购物品是否属于有权代理?
2)张的行为按民事代理制度该如何定性?
5. 张某有一子,刚满10周岁,在一次六一儿童节学校发起的向贫困山区爱心捐助活动中,未经父母同意,把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捐出,父母知道后不同意,要求学校返还所捐笔记本电脑 。
问:该电脑还能否要回?

王某身为北京某知名国有建筑公司工程原材料及设备处经理,2009年10月其将一批工程用弯头管件的50万元订单交给了河北沧州某管件企业(王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问:该订单是否有效?
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制度规定的哪一类型代理? 为什么?

案例三:
王与赵是相交多年的老朋友, 2008年5月,王找到赵,说自己即将赴加拿大探望3年未见的儿子。估计可能要待上较长一段时间,家中一幅元代祖传名画留在家里不放心,带又不便,故托赵某代为保管,赵某虽知责任重大,但还是答应。一年以后, 赵某家中突生变故,急需用钱,情急之下,未征得王同意,便将古画卖与古董收藏店铺。
问:1、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 、赵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3、倘若王某事后得知不同意,它能否要回自己的古画?
简单分析即可,谢谢各位大神了!急

1、问:其弟弟代为登记是否有效?
无效,按照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问:
1) 王武离职后,以原公司名义订货的行为在民法上如何定性?属于无权代理
2)法院是否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 并说明理由。法院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上海厂家可以以“表见代理”为由(即有理由相信王武有代理权,理由就是“原单位尚未收回的盖有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纸”),此时北京公司一点主动权都没有了,只能履行合同,但北京公司可以找王武赔偿损失。顺便说一下上海厂家还有什么玩儿法:上海厂家也可以要求王武履行合同;或者如果不想玩儿的话,主张无权代理,由北京公司或者上海厂家其中之一撤销合同即可。不考虑表见代理的话,北京公司还有一种说话权,就是追认代理有效。上面说的这些情况都是建立在上海厂家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即不知道王武已离职的情况下的。
3、 问:本案中关云父亲是否有代关云起诉侵权人王林的权利? 有。关云,年龄15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除纯获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直接认定有效以外,其他行为应由监护人代理实施。如果独立实施的,需经监护人追认。
4、问:1)张代餐馆采购物品是否属于有权代理?不属于有权代理,这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权代理。
2)张的行为按民事代理制度该如何定性?见第1)问回答
5. 问:该电脑还能否要回?可以要回,刚满10周岁,按老的民法,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修订后的民法,10周岁改为8周岁,所以无论按新的还是老的民法,张某其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实施后的1个月内是可以撤销的,经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
6.王某身为北京某知名国有建筑公司工程原材料及设备处经理,2009年10月其将一批工程用弯头管件的50万元订单交给了河北沧州某管件企业(王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问:1)该订单是否有效? 该订单有效
2)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制度规定的哪一类型代理? 为什么?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说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故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双方代理”。
案例三:
王与赵是相交多年的老朋友, 2008年5月,王找到赵,说自己即将赴加拿大探望3年未见的儿子。估计可能要待上较长一段时间,家中一幅元代祖传名画留在家里不放心,带又不便,故托赵某代为保管,赵某虽知责任重大,但还是答应。一年以后, 赵某家中突生变故,急需用钱,情急之下,未征得王同意,便将古画卖与古董收藏店铺。
问:1、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买卖行为有效
2 、赵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3、倘若王某事后得知不同意,它能否要回自己的古画?不能要回自己的古画。原因:古董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需符合三个条件:1.不知情;2.合理对价;3.动产已交付[物权转移:动产为交付时转移,不动产为登记时转移])合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除非古董店同意王某要回,此时王某没有主动权,但可以找赵某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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