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应用

如题所述

代理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应用:使得自然人及组织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

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制度使得自然人及组织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扩大了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范围和可能性;代理制度还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足,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充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①民事法律行为②民事诉讼行为③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2)订立遗嘱、结婚等不得办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当然,委托和代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性质上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及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

2.代理与行纪行纪。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3.代理与传达。

传达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地转述给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代理与传达之间的区别在于:

(1)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代理人要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故要求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传达人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3)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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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2-25

代理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应用: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形成的。

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形成的。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即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由于交易活动比较简单,范围也不广泛,而且商品交换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因而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活动由当事人自己参加即可,无需他人代为办理。古罗马就没有代理制度的规定。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交换关系不断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人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条件等原因,许多民事活动都要通过他人代理,而不可能都事必躬亲。于是代理制度终于确立。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也都有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及代理权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指定代理不过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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