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经作为采购员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8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家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任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1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张某已经被甲公司开除。后来,乙家电厂向甲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早已被开除,其行为与甲公司无关为理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乙家电厂诉至法院。运用民法知识试分析:
1、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本案为有效合同。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所谓的表见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应判决甲公司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的货款,之后甲公司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因为标间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本案中的乙家电厂不知道张某被开除,为善意第三人,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信心,应当对乙家电厂的利益甲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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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9
1、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涂料厂。
2、李某和王某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
原因:李某是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某涂料厂的厂长,两人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都属于职务行为,他们只需对各自的单位负责即可,在这起买卖关系中,他们个人无需向对方承担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的单位则需承担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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