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道大题,求答案

2002年9月24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私营业主吴爱华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此劳动局执法人员做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做出了限三日内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吴爱华当场签了字。当天工作人员扣留了吴爱华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9月27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吴爱华做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到。吴爱华于9月29日缴纳了罚款。几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到其工厂检查,认为仍不符合要求,继续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 问(1)据查,扣留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劳动局要吊销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其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为什么?

1、合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可以,吊销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符合要求举行听证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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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4
可以扣留.但程序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为是重大行政处罚,不能当场作出。
省人大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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