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两道论述题求答案

两个题,行政司法,信赖保护。

现代法治原则之下,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否则应赔偿或补偿相对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已广泛应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指导等各个领域。为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化,必须在准确界定信赖保护原则法制地位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行的行政程序、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以及司法审查制度。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目前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对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该行为有效存续的信赖而获得的合法利益予以合理补偿。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来理解:但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和行政法中的运用相对来说还比较落后。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诚信社会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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