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问答

李林.男 22岁1994年李到海马歌舞厅跳舞,遇到王森.李与王以前曾有怒仇.二人在舞厅里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结果李林把王森打成轻微伤.当地派出所给李林以50元的罚款.王森不服,向县公安复议.县公安局改处8日拘留李林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1.李林能否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诉讼?
2.如果李林起诉,本案中的各方与本人是谁?
3.本案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4.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哪些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5.如果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李林的处罚王森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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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林可以直接对县公安局提起诉讼。(因为县公安局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原告:李林,被告:县公安局;王森:第三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应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3.李林可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般应公开审理。
4.李林、县公安局、王森。
5.可以,原告:王森,被告:县公安局,第三人: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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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6
非常正确。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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