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建仓库一幢,购入工程物资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已全部用于建造仓库,

耗用库存材料50万元,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支付工人工资36万元,该仓库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入账价值是()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建仓库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入专项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发生的物资领用及专项工程物资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工资费用等,全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就是:200+34+50+8.5+36=328.5万元 ,其中耗用库存材料50万元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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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30
自建的仓库属于不动产,所以耗用的材料进项是要进工程成本的,要从进项税金转出来的。
所以仓库入账价值=200+34+50+8.5+36=3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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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8-30
自建仓库的话所耗用的材料进项是要转出来的,就是不能抵扣.所以入账价值是200+34+50+8.5+36=278.5万元
第3个回答  2019-03-05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建造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200+50+36=286
第4个回答  2012-08-30
从2009年后用于固定资产购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这样该仓库入账价值=200+50+8.5+36=2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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