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年假怎么计算工资?

本人于2014年6月入职,因为累积工龄超10年,这两年年假都是10天。现在计划于2016年8月做完辞职(2016年没有休过年假)。因为年假都是休前一年的假,那么到辞职时年假计算是否是10(2015年的10天)+7(2016年的7天=10*8/12),即我能否要求9月份多结算17个工作日的工资?
不要回复条条框框。请就问题具体回答,我问的是具体的天数是多少天?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当年未休年休假,按已经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的部分不予计算。折算处理的应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休假,也可以支付工资。采取支付工资的,按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200%另行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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