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同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在报考其他事业单位时,应该事先按规定取得原单位的同意。
事后双方在已经未能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应协助个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不是将已经离职的员工档案扣押,限制人才流动,制造用工矛盾,造成员工累诉。
据凤凰网报道:
一个老师通过邮寄的方式第一次递交了离职申请,虽然未获批准,但在去年9月开学后他未回原任教中学上班,该校也于2017年10月停缴了张某工资和社会保险。双方人事关系已处于非正常状态,人事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再正常履行。
且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张老师在第一次提出离职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职申请,即可单方面解除人事关系。
他于2018年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关系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可看作再次提出解除人事关系的离职申请。经过多方沟通调解,该区教体局为张老师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该校为他办理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