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4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各民族平等的权利,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湖北省辖区内以五峰土家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渔洋关镇。第三条 自治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放活县、人才兴县、富民稳县战略,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优美富强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四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五条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时,遇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外国公民在自治县境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本地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国防动员、兵役、民兵预备役建设和拥军优属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第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保持或者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和歧视公民对宗教的信仰或者不信仰。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条 自治县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自治县在本行政区域外设立的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并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并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各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第十六条 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自治县内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名称的变更,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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