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通过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隧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证质量、建管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的责任主体,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协助做好规划、管理和运营工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做好本村村道建设、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运营与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经济商务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水电、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理顺农村公路管养事权、健全事权和责任相适应的管养体系,并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基本保障支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需求,制定农村客货运输规划,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安全出行。第七条 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产业和旅游发展相衔接。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编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农村公路衔接的桥梁、渡口、码头、客货运站场设施以及通信管道、杆路等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农村公路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经核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核准和备案。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达到其标准。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相关规定。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报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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