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促进城镇建设,加强城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城区、城镇近郊区以及城镇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依照规划进行控制管理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镇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制定、实施城镇规划,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完好的义务,并有权进行监督。第四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民族特点、历史和现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第五条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镇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规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镇规划、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在自治县人民政府主持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负责编制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
  (三)指导自治县辖区内其他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五)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市政设施建设、城镇勘察、市政测量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违反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镇监察机构受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实施监察。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土地、环境保护、交通、公安、工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文化、广播电视、卫生、农业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九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有关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参与编制本辖区内城镇详细规划,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该城镇总体规划和辖区内的城镇详细规划;
  (三)受理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五)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
  (六)配合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 建制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自治县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三章 城镇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废止。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铺架设等工程建设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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