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县旅游业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使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和公共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规定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第八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等旅游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交通、国土资源、电力、通讯、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不断改善旅游基础设施,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自治县各相关行业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围绕旅游业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公共保障和相关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市场促销活动。鼓励利用会展、文艺演出、节庆、体育赛事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活动。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服务业建设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民族文化、茶文化等资源,加强旅游文化建设,鼓励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创建A级旅游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鼓励旅游饭店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星级评定,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第十四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车站等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旅游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有关设施。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五条 自治县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自治县旅游规划区域内的生态林、公益林、地质遗迹、地质奇观等自然资源的旅游开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人文景观的原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鼓励集镇、旅游交通沿线新建、改建的民居与当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文物资源。第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点)和其他已经评估认定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地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建房、采伐、渔猎、随意倾倒垃圾、直排污水等有损原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四章 旅游者第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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