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2006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加速民族自治地方水电建设,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地方水电站、地方电网及供、用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水电资源属国家所有。
自治县贯彻执行国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条件,发挥自治县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水电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自治县鼓励、支持县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入股、独资或者股份合作等形式,在自治县境内兴办水电企业或者兴建水电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自治县与投资者的约定,依法保障投资人按照投资份额享有的产权和获得的收益。第五条 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电事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水电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对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七条 水电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电设施的义务。第八条 对在水电技术研究、工程建设、水电设施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电资源管理第九条 自治县境内的水电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水电资源开发权。
取得水电资源开发权的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将项目开发权租赁或者买卖。
对两年内未按协议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后又停工一年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权。第十条 在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以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第三章 水电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电发展规划,由自治县水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电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相协调,电源与电网同步发展,并兼顾防洪、供水、灌溉、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水产、水运、旅游事业等综合效益的原则。
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自治县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第十三条 兴建、改建、扩建水电工程,必须依照立项审批程序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进行。
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中,应当做好防汛和安全工作。
水电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就近上网原则,与电网管理机构签订意向并网协议,意向性并网协议应当具备发电站至并网变电站之间输电线路建设投资与收益的约定条款。第十四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承担水电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咨询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由国家统一印制、国家和省两级管理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自治县兴建水库或者水库增容时,下游受益者应当分摊部分投资,分摊比例由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受益大小协商确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自治县水电建设用地,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用地原则,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电建设工程涉及山林及地上附着物时,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应当服从水电工程需要;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和使用人、所有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处理补偿等事宜,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 水电经营管理第十七条 自治县境内主要用于蓄水发电的水库,在防洪、灌溉、人畜饮水需要时,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统一调度。第十八条 凡具备国家规定并网条件的电站,可以申报并入县电网运行。
不同产权的水电站(厂)并网运行时,其各自的产权不变,并按照并网协议进行经营管理。第十九条 自治县鼓励非国有资本依照电网规划,参与县内输变电网建设。
自治县允许用电大户投资建设自用电站和发电企业向其过网直供电。第二十条 自治县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保证电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均衡供电用电。
自治县经营供电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自治县内的用电需求,优先购买使用取水点在自治县境内的水电站所生产的电量,自治县水电站生产的电力由国家电网收购上网的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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