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乡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镇、建制乡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编制的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编制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规划等。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受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在城镇管理中,按照规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收益。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镇应当依法制定镇规划。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安全、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含新区,下同)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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