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丹的国家主权论是不是君主主权论

如题所述

人家要西方近代的,谢谢。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布丹的《主权论》,都是十分经典的论述近代国家、政府、社会与人民关系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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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4
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提出的主权理论是近代国家学说形成的开端。其思想受思想启蒙运动的影响,希望建立一种绝对的权力以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建立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民族国家,并通过赋予主权者的绝对权力与地位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国家统一。为此,他根据历史理性的方法系统地阐释了国家的起源以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第一次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提出和使用主权概念来标示国家的性质,为近代西方国家主权学说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布丹 民族国家 合法性基础 绝对性 永恒性

受公元14世纪至公元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呈现异常活跃的局面,而其中维护民族国家利益的绝对君主制理论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即为布丹。让.布丹,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其代表作有《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和《国家论六卷》。布丹公开声称,他撰写政治哲学著作《国家论六卷》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国王的地位”。在这里,布丹确立了国家权力整体至上的理论基础,主权说是布丹对政治学的最大贡献,但这种观点也有其固有缺陷,以下论述即为阐明其观点的主要内容。
一、主权论有力地支持了了新兴民族国家的建立的历史必然性
15世纪的欧洲尚处于罗马教皇的神权统治之下,教皇的神权统治形成一种世界主权,统治着欧洲主要国家各国国王或者诸侯都要臣服于罗马教皇,这种体制使欧洲各国一片混乱,教权与王权的明争暗斗、诸侯间的纷争割据、新旧教派间的冲突交织在一起一切矛盾的焦点都集中于罗马教皇超国家的教权统治,政治统治者的权威极不巩固,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到后期,教会日益被置于王权控制之下。根据1448年和奥地利、1516年和法国、1526年和西班牙签订的“和约”,教皇被迫向国家教会让出很大一部分权力。在一系列新教国家中,统治者取得了对教会事务的控制。比如英国的亨利八世于1534年宣布自己是英国教会的“首领”。在罗马教会和神圣罗马帝国走向衰微的同时,民族国家在欧洲开始形成和发展,这种此消彼长的局势如同一枚硬币相互倚恃的两面。在民族国家产生之前,欧洲有两种基本的政制类型,即城市国家和帝国。前者在意大利表现得最为典型,在那里有佛罗伦萨、威尼斯、热那亚、米兰等城市国家相互之间竞争共处,但政治上的不统一导致了力量的分散。到15世纪中叶,意大利分为五个主要地区:北方的威尼斯、米兰和佛罗伦萨三国;中部的教皇国以及南部落后的那不勒斯王国。另一种类型即帝国,在德意志表现得最为典型,名义上皇帝是凌驾于各种政治力量之上的权威,但实际上帝国是一个外强中干的空架子。在那里,实际上完全独立的王公与力量受到削弱的皇帝争战不已。自1350年至1450年这一时期,德意志普遍出现了一种近乎无政府的混乱局面。与此同时,一种新型的政治单位在英格兰、法兰西等地发育成长起来,这就是民族国家。所谓民族国家就是操同一语言的一个政治组织,它不受外国政府的干涉;它的中央集权程度,足以控制它自己疆域以内的一切地方政府。而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一个强有力的王权,以及和平、安全、有秩序的环境,于是,布丹在这方面做了历史性的尝试,提出了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强调主权是国家的属性。在思想史上,布丹是明确地提出和定义主权概念的第一人。
二、主权论确立了国家主权者的绝对地位并推动了绝对主义国家观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
思想与时代总是形影相随。时代的苦痛、需要和发展总要在时代人物的思想中反映出来。15至17世纪欧洲对近代国家的渴求也好,近代国家在欧洲的实际发展也好,集中地体现在法国的让·布丹以及16世纪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这两个时代人物的政治思想中。如果说马基雅维利的思想代表了时人对意大利民族国家的一种希求的话,那么布丹的学说则是成熟的法兰西民族国家在理论上的反照了。布丹在区分君主政体下公民的等级时把教士置于国王之下,同时认定国家拥有认定宗教上虔诚与否的权力,他希望建立一种绝对的权力以维持秩序,他认为,这种权力必须凌驾于各种政党、派系和集团之上,任何政党、派系和集团都得通过它的准许才能存在,这种权力就是王权。布丹和许多温和的思想家都把王权视为“和平与秩序的主要支柱,因而力求把国王抬高到所有宗教派别和政党之上,成为全国团结的中心。”在他们看来,王权代表秩序,代表国家,国王的地位就是国家的地位。
布丹在其巨著《国家论六卷》(Republ ique ,法文版1576年,拉丁文版1586年)第一卷的第八章和第十章以及第二卷的第一章,集中论述了主权的概念、基本特征和性质。他认为,“主权是一种绝对的和永恒的国家权力”,根据这一定义,布丹认为,主权的特征为:第一,它是最高权力、绝对的权力,可以绝对地和完全地支配人们的财富、生命以及整个国家的权力;第二,主权不受法律限制,因为主权者是立法者,所以不能受法律限制;第三,它是永恒的,不受时间限制。所以永恒性和绝对性是主权的基本性质。另外,在讨论国家的类型时,布丹又强调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通常认为,主权的绝对性包括不可分割性。但是从布丹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主权的绝对性主要探讨的是主权与法律和自然法之间的关系,而不可分割性主要涉及国家的政体形式)。
在主权的三项基本性质中,布丹首先讨论了永恒性。他认为主权的永恒性首先表现为它是一项客观的职位,不会因为任职者的任职而成为他的私人财产。他写道“,一个人或某些人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拥有赋予他们的绝对权力,过了期限他们只不过是个体的臣属”;即使是在他们掌权时,也不能称自己为主权者。他们只是这种权力的托管人和监护人。由此,那些将权力委托给他人的人,仍然在终极意义上合法地拥有权力,被委托人以借贷或授权的方式行使权力。布丹的确在谈到官员的任期有限时指出,“主权存在于人民之中,主权的行使是委托给执政官,人们可以将他称为最高的官长,但不是真正的主权者。”布丹在对主权的永恒性进行论述时,明确表示他对主权属人性质的否定。但是,从他对主权绝对性的强调似乎可以推论出,主权就是主权者可以恣意使用的特权,而且他还在国家的起源和国家治理等问题上将主权比喻为父权。此即学者们所说的主权的永恒性与政治权力的非个人性,对于主权是个人性的还是公共性的问题,布丹没有明确的态度。其次,他讨论了主权的绝对性。绝对性是主权最基本的性质,布丹在论述主权永恒性的时候就暗示出,只有无条件的绝对权力才可能是永恒性的。如果给予国王的最高权力是可以收回的或附加条件的,它既不是最高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除非这种条件的限制来自上帝之法和自然法。主权的绝对性主要体现在主权者不受法律的约束。布丹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行使他的主权权力时产生的命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law)不同于正义(right)。正义建立于纯粹的公平之上,而法律意味着命令。所以,主权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臣服于另一个人的命令,因为正是由他为臣属制定新法,取消不当的法律或者修改过时的法律。那些在法律之下的人或者在主权者之下的人是不可能这样做的显然,布丹是在为“法律”找到了一个确定的位置以后,来说明主权者不受法律的约束。这种表述与其说是在论证主权的绝对性,不如说是在明确“法律”这一概念。在布丹的观念中,法律不同于自然法和上帝之法。主权处于法律之上但低于自然法之间的中间地带,主权者不受法律的约束,但要遵守自然法。布丹明确指出:“国王和其他掌权者的绝对权力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扩充到自然法和上帝法”。
不仅如此,布丹还从八个方面来确定主权的内容:(1)立法权。他强调指出,立法权不能为主权者之外的任何权力所拥有,包括议会也无立法权。(2)宣战和缔结和约的权力。(3)政府官员的任命权。这表明,主权与政府权力是有区别的,主权派生政府权力,主权者可以随时收回政府官员的权力。(4)最高裁判权。这一权力为主权者所把握,这一权力不可转让。(5)赦免权。属于最高裁判权的一部分。
(6)要求臣民和公民服从的权力。也就是说,臣民和公民有服从主权者的义务,不经主权者的同意,不能解除这一义务。(7)铸币和度量衡的选定权。(8)征税权。布丹认为,主权者有权向臣民和公民征税,但应该征得公民的同意,不可随意增加税收。这体现了布丹的主权理论十分丰富的内涵。他不仅回答了什么是主权,揭示出主权的基本特征,主权的各项内容以及各种属性,而且他还把主权的各种内容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认为丧失其中任何一项权力都势必危及到其他各项权力,并最终导致主权的瓦解。布丹正是根据主权的基本内容来凸现他的国家权力整体之上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并进一步引申出对国家权力合法性基础的深入思考。
三、主权论揭示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在布丹看来,国家的产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但是,这一见解并不是由他首先提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一个合乎目的的自然过程,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需要过一种优良的生活,家庭、村坊和一般社会团体都不能满足人过优良生活的愿望,只有在社会政治共同体中人才能达到过优良生活的目的。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对国家起源作出了历史的和逻辑的两种含义的解释,他认为,从时间上讲,家庭、村坊先于国家而存在;但从逻辑上看,则是国家先于家庭、村坊而存在。这种历史和逻辑相一致的方法正是亚里士多德用以解释国家为什么要以实现“灵魂诸善”的伦理为目的的基本价值依据,它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整体主义的伦理国家观。
布丹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说,肯定了国家起源于家庭。然而,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布丹并没有从逻辑上去澄清家庭向国家过渡是如何完成的,这就是说,他不是根据目的论的方法来解释国家的起源问题,而是根据历史理性的方法来探讨国家的起源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他侧重于把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同异之处相对照,试图通过对家庭和国家之间同异性的辨析,把国家确认为一个权力系统。布丹认为,家庭是国家的原型,家庭之间的联合构成了国家。他指出,家庭是一个自然的单位,国家则是一个政治实体。虽说是家庭之间的联合构成了国家,但在这里“联合”一词是有严格界定的,在他看来,并不是家庭之间的任意联合都能产生国家,只有是基于共同防卫和追求相互利益的家庭联合才能导致国家的产生,这说明,布丹看到了国家产生的功利性因素。然而,对于布丹来说,仅仅如此,尚不能解释国家的产生,他认为,家庭联合产生国家需要凭借强力征服来完成。在此,布丹一方面看到了国家起源问题上的功利性因素,指出正是由于共同防卫和相互利益促成了家庭之间的联合,但另一方面他又意识到,功利原则只是国家产生的一个条件,如果缺乏某种权威,根据功利原则建立起来的家庭联合自身则是不牢固的。因为它会成为某种松散的联合体,那些促使家庭之间联合的契机一旦消失,联合体就将不复存在。布丹认为,要使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的家庭之间联合成为真正的政治共同体,强力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对布丹来说,用以标示国家性质的主权显然有别于任何其他权力,它是最高权力,在它的统驭之下,各种权力依附其上,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权力结构,这一结构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它要求民众服从或效忠主权者的统治秩序,国家只有在公民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统治的情况下才能存在。]布丹要求维护私有财产权,承认臣民享有天然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他的政治理论内在地包含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他在强调国家权力的全能性时,也考虑到权力与法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他认为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法律、法令出自主权者,法律必然要体现主权者的意志;但另一方面,他又意识到法律秩序与实现政治正义联系在一起,法律一经制定,就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它可以使主权者意志的行使被无形地限制在法的规范之中。根据这两个方面,布丹实际上赋予了法律以独立的地位,这是很有深意的。因为承认法律的独立性意味着主权的绝对性将受到限制。主权的绝对性一旦受到限制,主权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就会被提出来。一般认为,是权力支配法律,还是法律支配权力,这是近代西方政治社会中有关人治与法治的分野所在。尽管布丹在其主权论中明确主张人治,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但他反对暴君制,主张“合法”的君主制。他认为,暴君制不遵守法律,依靠非正义的手段窃取国家最高权力,因而暴君制天然就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而“合法”的君主制则按照公正的准则进行统治,这种统治体现了政治正义。从权力与法的关系中,布丹对国家权力合法性基础问题的探讨得到了落实。
总之,布丹主权论的核心就是强调,作为国家必须具有主权,而这种意义上的主权的确立,也是受到限制的封建国家向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过渡的重要一步,因而有人提出“历史将让布丹来证明,普遍的帝国,无论是神圣罗马帝国还是法兰克帝国的时代都已经过去了新兴的民族国家的时代已经到来,主权论正是随着它的到来应运而生,这将是布丹永远的贡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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