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的存在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8

从上世纪中叶起,随着医学和行为学研究中许多问题的不断发现,保护医学研究受试者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美国“塔斯基吉梅毒试验”。自1932年起,美国公共卫生署以免费治疗梅毒为名,将500名完全不知情的非洲裔黑人当做试验对象,秘密研究梅毒对人体的危害。实际上,这些受试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这一项目直到1972年被媒体曝光才终止。当时,参与试验的患者中已有28人直接死于梅毒,大约100人因梅毒并发症而死亡,40人的妻子受到传染,19名子女在出生时就染上梅毒。
1964年公布的《赫尔辛基宣言》则被视为临床研究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石。其中规定:“医学研究只有在受试人群能够从研究的结果中受益时才能进行。” 从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剧增,一项研究涉及的受试者少则几十名,多则上万名。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800多种新药进行人体试验,涉及人群约50万人。
而中国没有试药方面的专门法律,国内规范试药行为的只有一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并不具备强制作用,且临床药物试验前,试药人与院方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也存在漏洞。目前很多临床试验单位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甚至侵犯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瞒药物风险性、解释不清或只达成口头知情同意等。 印度在2005年放松药品试验限制后,这项“产业”就蓬勃兴起,已经有15万印度人参与至少1600多项临床药品试验,欧美许多著名制药公司都牵涉其中。 2007年至2010年,印度有将近1730人在参加这样的试验期间或之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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