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章   罚   则

如题所述

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章罚则明确规定了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对于未能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行为,直接责任人将面临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若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问题,如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或擅自改变用途,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样,对于储备物资的不当管理或未经授权的使用,也将受到处罚。

对于危及国防交通设施安全或侵占控制用地的行为,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依据《国防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逃避或抗拒运力动员和征用的,将根据《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置。

扰乱、妨碍军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破坏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或盗窃哄抢国防物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有关部门将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需接受刑事追责。

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既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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