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拖欠工资我要和它解除合同、应怎么写

如题所述

厂里拖欠工资,员工要和它解除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具体可以这样写:
鉴于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特此通知厂方,从明天起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厂方依法结算未结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厂方一周内未支付以上款项,本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厂方将有以下风险;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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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13
该怎么写就怎么写,如果是自己申请离职就写本人自愿离职。不影响你通过劳务仲裁等渠道索要拖欠工资。追问

关建工资离职不算清。

第2个回答  2016-04-13
拖欠工资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科部门申诉,一般情况下都能处理了,解除劳动合同你提交辞职批准了就算 解除了 好像还要在个什么文件上签字。。。我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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