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贵阳市为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确保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与营运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特制定此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28日起实施,根据2011年12月9日修正)。


所有在市辖区及政府指定区域(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新区)行驶的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车(邮政车与执法专用车除外),均需遵循本规定。这里提到的残疾人专用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技术标准,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的代步工具。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与工商部门则负责摩托车与残疾人专用车的生产和销售监管,城市客运和交通部门则监管城市公共客运与道路运输。政府各级部门需加强对交通秩序的领导,非法营运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明确规定禁止私自生产、销售拼装和改装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需通过检验,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号牌与行驶证后才能上路。下肢残疾人需残疾人专用车代步者需申请登记,车辆须安装标识牌并统一喷涂颜色。


驾驶规定严格,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残疾车驾驶人需经培训合格,携带相关证件,禁止非残疾人士驾驶,并要求佩戴安全头盔,不得用于载客或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酒后驾驶。


对于非法行为,质监、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营运者将处以罚款,并公开违法者信息。对违法车辆,可以暂扣,依法处理。


违反规定的行为,如驾驶拼装车、未按规定上路或非残疾驾驶残疾车,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摩托车和残疾车,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擅自生产、销售拼装或改装车辆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部门将进行处罚。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者,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


此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2004年5月31日的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营运,保障交通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营运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该《规定》2009年10月28日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共15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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