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一、《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二、《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删除第十一条。三、《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

  删除第十三条。四、《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工商、电力、公安、园林、消防以及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户外灯饰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十七条。五、《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未设立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区域,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六、《贵阳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规定》

第十条 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八、《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工作。”九、《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方式,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十条修改为“凡不按规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乱扔袋装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报警设施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电信、供电、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10月29日”修改为“9月18日”。十一、《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

  删除第十九条。十二、《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协助做好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十三、《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征收、房屋产权等手续。”

  (三)删除第十七条。十四、《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修改为“凡在本市市辖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行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邮政车、执法专用车除外),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十五、《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客运治安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