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一、《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四项:“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人员进行劝阻”。

  (四)第七条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体育、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第八条修改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六)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九)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二、《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部门的,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审查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四)第九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或者无故不报送备案的,依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三、《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

  (一)第六条修改为:“市、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听证人、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听证组织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变更)、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实,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事实不清,需要继续调查取证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

  (五)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情形消除后,应当在中止听证情形消除之日起10日内恢复听证,由听证组织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举行听证。”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听证举行前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过程中终止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记录在卷。”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文书式样,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七)删除第十九条。四、《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管理,并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工作。

  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城市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电力、公安、园林绿化、应急以及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户外灯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六条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具体要求,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户外灯饰: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灯饰,由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设置;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广告制作者按照要求设置;

  (三)其他户外灯饰,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户外灯饰设置任务书和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设置。”

  (四)第十四条中的“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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