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贵阳市人民政府为了维护法制的一致性,确保行政命令的有效执行,以及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精神,对本市政府的部分规章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修订。其中,针对《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进行了具体的修改。


根据新的决定,原规章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合并为新的第十一条,内容更新如下:“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驾驶未经组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或残疾人专用车进入规定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或道路;
    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所有受影响的6件政府规章将根据此决定进行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也会相应调整,并重新发布。[1]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营运,保障交通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营运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该《规定》2009年10月28日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共15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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