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工作,分别在两个城市,马上合同要到期了,我自己在本市跑外的工作量也不少,公司副总以长时间未到总公司工作为由,要我在余下的两个月必须到总公司工作,因为家庭的原因无法这样长时间在外地工作,我对副总提出的问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已经协商好了,主要就在自己本市工作。副总给出的说法是,你去看合同里面有写吗。意思就是口头协商未写到合同里的都不成立。而且说,如果我不去的话就是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请问这样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