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强制将员工调到外地工作,具体描述如下。

我在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工作,分别在两个城市,马上合同要到期了,我自己在本市跑外的工作量也不少,公司副总以长时间未到总公司工作为由,要我在余下的两个月必须到总公司工作,因为家庭的原因无法这样长时间在外地工作,我对副总提出的问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已经协商好了,主要就在自己本市工作。
副总给出的说法是,你去看合同里面有写吗。
意思就是口头协商未写到合同里的都不成立。
而且说,如果我不去的话就是不服从公司的安排。
请问这样合法吗。
我应该怎么办?

工作岗位即工作内容,是《劳动法》第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但用人单位往往认为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其固有的权力,用人单位就可以说了算,总是要求劳动者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调整。这种错误的观念既剥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约定工作岗位的权利,也滋生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博士生扫厕所”的个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故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就应认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这里还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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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法解释四第11条说可以不用书面,但是有一个要求:1个月的实际履行才行,即为你换地方一个月没有反对,就视为你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你最好坚守阵地不去外地,尽快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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