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高,社保却按最低标准交合理吗?现在退休了能让公司赔偿吗?

我原来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13年我退休了。之前月收入在一万元左右,但购买社保标准是按深圳最低工资购买的。所以,退休后只能拿到很少的退休工资,我投诉无门。我能得到我应得的补偿吗?

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主张补足,但不可以主张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用人单位实际缴费低于应当缴纳的基数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要求补足。但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不是处于连续状态,超过两年的部分不予处理。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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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据此,您可以直接向您当地的社保部门直接投诉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请求社保部门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上建议供您
第2个回答  2016-12-01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缴纳社保的基数应为员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保公布的上年社平工资的60%和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
所以据我所知,如果你工资高,缴纳的社保基数低,是属于违规的行为。但是退休后是否可让公司赔偿,我不清楚了。
第3个回答  2016-12-27
无法计算,养老金计算需要许多个人社保数据,仅有一个缴费15年的数据是不够的,还得需要:缴费平均指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平工资数额等,这些数据都要套进退休金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没有这些数据是算不出退休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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