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工作了,原来公司要求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但我没过30天就走了,公司不给开工资

与原公司签订的不是国家劳动合同,是公司私拟的合同,他们要求提前30天告诉公司,就是要再工作30天才能走,但是我没到30天就走了,公司就不给开工资。
公司一直没给上社保,这是违反国家劳动法第38条的
法条内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从来就没给上过保险,根据这条我是随时可以辞职的,并且还要给我补交社会保险吧?工资也应该正常开的吧?
但是他们说我提前离开,没有人交接我的工作,给公司也造成了损失,如果我追究他们的话,公司也要追究我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我们签订的合同里并没有这一条,也没有任何违约金。
请问我可以去劳动仲裁告他么?让他补偿我的工资和社保。还有,他有权利追究我的责任么?

1、公司拟的合同,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劳动合同必备要素的话,也是属于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正如你所说,单位未与你缴纳社保费,劳动者是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提前30日。你可以去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与你补缴社保费,并向劳动仲裁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单位说你给单位造成损失要你赔偿的,他必须提供出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否则是于法无据的。
应该解答你的疑惑了。追问

原单位是一家私立学校,我在那里当老师,我走之后我带的两个班级都停课了,学校没有别的老师有能力接我的课,这算我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么?

追答

我觉得是单位违法在先,你有理由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不属于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单位以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我想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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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07
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2013-02-06
易法通解答:
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以没人交接工作为由要追究你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建议你先跟公司协商,若协商无法解决,你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公司补缴。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易法通。
第3个回答  2013-02-06
有QQ么 交流一下
我将持续关注你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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