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离职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如题所述

一般情况下,员工提前辞职,公司按照当年度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支付,这是最公平的做法,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也对此做出了一个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当然了,员工主张年终奖的话,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公司需要支付年终奖,然而实践中很多人并不能证明这一点,这也是为什么网上经常有人在吐槽:年前辞职,莫非你的年终奖不想要了?

案例

2014年11月3日,老林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运营部运营经理一职,入职时老林和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1月3日开始到2017年11月2日,合同内约定老林的月收入为11000元。

除此之外,公司在面试老林的时候曾许下承诺,表示老年在年底最少也可以拿到10万元的年终奖,所以再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老林和公司在合同附件内做出约定:“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最低年终奖是10万元。”

然而在老林入职后的第二年,公司却颁布了新的《员工手册》,手册上对年终奖做出了新的约定,表示员工如果是主动辞职的,公司将会不发放当年度的年终奖。

2016年10月份,老林以孩子出生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同意后为老林办理了离职手续,而在2017年年后,老林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根据他去年度的工作时长按比例支付2016年度的年终奖8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老林的诉求,老林不服裁决结果决定起诉至当地法院。

判决结果

老林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任何情况下年终奖最低数额就是10万元,这个金额是当初在进入公司签就已经双方协商约定过的,也是他愿意入职这家公司的前提条件,所以公司应支付他年终奖8万余元。

而公司则表示,最新版的《员工手册》是根据全体工会人员通过,并由老林作为高层参与讨论、同意发布并实行的,其中有明确规定员工主动辞职的,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因此老林要求他们支付年终奖的行为不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老林提供的劳动合同附件中可以得出,公司的确有和老林约定最低年终奖是10万元的待遇,且协议中也有约定“任何情况下,10万元年终奖是被保证的”,根据合同条文的理解,10万元年终奖的支付不存在任何前提条件,公司应当按约定履行。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老林年终奖8万余元。

总结

其实整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到底是要遵守公司规定还是劳动合同内容。

很显然,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以劳动合同作为优先适用,其实理由非常简单,因为劳动合同属于劳资双方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所做的约定,更能体现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本质特征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

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但大部分人都清楚,劳动合同法中这种所谓的民主程序并不是劳动者深度参与共同决策的过程,公司很容易就控制了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员工的意思很难被体现在规章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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