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有一建筑工程,甲方却与两个施工队(乙施工队为先签一个月,丙施工队后签,且两施工队事先都不知道别人也签了这种合同)签定了两份合同,而且都是标明此工程全分包。现两施工队分别做完了二分之一工程,现在的问题是乙和丙施工队都要求甲方赔偿。请问这种情况 ,是不是说甲方签的合同全无效还是说只是乙或丙合同无效?那做完的工程又该如何解决?

建筑承包合同又称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等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主要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承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来判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以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另外就是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施工主体资质和是否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23
1、此种情况属于甲方(发包人)肢解发包且施工队无资质,故所有分包合同均无效;
2、已经完工的工程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款结算——参照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的有关结算条款进行结算;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但是刚才我忘写了,这两个施工队都是有资质的。而且都能满足此工程的要求。只是因为事行大家都太相信了,没有仔细考查就相信了。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呢?

追答

1、你能大致描述一下工程内容吗?
2、两个施工队分别是什么资质?
3、此合同是否在建设局备案?
4、乙和丙施工队都要求甲方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23
1、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的话,如果仅仅如此,不能说无效,还是有效的,两个都有效,只是无法完全履行。
2、对方违约,可以起诉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