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具体是这样的,招标代理示范文本中有一条是: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的百分之二十的代理预付款。但是我们公司草拟的合同是付百分之十五。这样可以吗?假如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