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交纳起始时间从何时算起?

物业管理公司于2013年4月通知我收房子,但是因为房子的质量问题(带装修的房子)而没有收,直到2013年8月才办理收房的手续。但是物业公司要求我从通知收房之日起交纳物业费和公摊费用。这样合理吗?我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纳物业费?有那条法律依据?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费从入住通知单上的入住日期开始计算,如收房过程中发生争议需要延迟接收房产的需在解决问题后重新开具入住通知单。由于你没有另开入住通知单,所以要从通知收房之日起交纳物业费和公摊费用。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交纳。因此对于按时交付,应当如期缴纳物业费;对于没有按约交付的,应何时收取物业费视不同情况而定。

拓展资料: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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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6
物业费交纳起始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或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上约定的时间算起,也可以从购房入住之日起算起。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2个回答  2020-08-14

第3个回答  2012-07-29
统一交房开始,不管你收不收,只要开始统一交房,所有业主就得承担物业费。
第4个回答  2020-03-31
交房之后,就要正常缴纳物业服务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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