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行为角度分析: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为物权登记,此时法律效力如何?

如题所述

当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物权登记时,不发生物权的转移,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存在债权行为而不存在物权行为。因为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要发生所有权移转,则必须当事人具有转移的合意,同时还要从事登记或交付行为。这种登记行为和交付行为并非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而是成立要件,因为离开了登记和交付行为就无法起到物权的公示效果,也就违背了物权行为的初衷。故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为物权登记时,只存在债权行为而不存在物权行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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