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球比赛哪些情形必须判罚退场?

如题所述

1.下列情形必须判罚退场。

(1)替补犯规或违反进场规则者。

(2)再次违反对对方的动作行为而适用累进罚则者。

(3)球员在球场内外再次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4)球员或球队职员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被判罚警告后,第二次再犯者。

(5)攻队被判犯规时,持球球员未立刻将球放于地上者。

(6)对队掷球时守队再次犯规者。

(7)比赛期间,球员或球队职员被取消比赛资格需另加退场二分钟的处罚时间。

(8)球员被判退场二分钟时,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又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注:球员再次违反对对方的动作行为或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应判罚退场二分钟;即使球员未有过警告之处罚或球队警告次数未达三次以上,裁判对于特殊情况犯规者,不须警告得直接判罚退场。队职员犯规时,同样处理。被判罚退场的职员仍可停留在球员替补席,唯球场的比赛人数应减少一名,二分钟后才能替补。

2.判罚退场时裁判员应以明确的手势指示退场球员,并通知计时员和纪录员,其手势为单臂高举伸二指。

3.退场的处罚时间为二分钟,同一球员第三次被判退场时应取消资格。退场球员在退场时间内不得进场比赛,该队亦不得补足在场内的球员。退场时间由裁判员鸣笛继续比赛时开始计算之。上半时比赛时间结束而退场时间未终了时,下半时应继续执行剩余的退场处罚时间,延长比赛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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