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各种掷球前,球应在掷球球员手中。
所有球员应位于各种掷球规则所规定的位置。所有球员在掷球球员掷球离手前,均应位于正确位置。
各种掷球开始位置错误时,必须纠正。
2.除掷守门员球外,掷球球员在球离手前,基准脚的一部分须固定接触于地面,另一脚则可任意移动。
3.下列情形裁判员必须鸣笛比赛重新开始。
(1)开球或罚七米球。
(2)掷界外球、掷守门员球或掷自由球遇下列情况时。
①暂停后恢复比赛时。
②掷自由球重新比赛时。
③掷球延迟时。
④纠正球员位置后。
⑤口头提示或警告后。
⑥掷球球员必须在裁判员鸣笛后三秒钟内完成掷球。
4.掷球球员掷球离手即视为掷球完毕。执行各种掷球时必须确实掷球离手,不得与同队球员共同持球或递球。
5.球员执行各种掷球时,球未触及其它球员或球门之前,不得再行触球。
6.所有各种掷球均得直接射门得分。(掷守门员球,掷回自己球门者除外)。
7.开球、掷界外球或掷自由球时,守队位置错误,而对于攻队掷球并未立即遭受不利者,裁判员不须纠正,否则应纠正其错误位置。
守队球员虽位置错误,而裁判员已鸣笛掷球时,应给予守队球员防守的权利,不必判罚。
故意接近掷球球员而加以妨碍、或使掷球延迟、亦或其它类似的犯规行为者,应予以警告;如再犯时应判罚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