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情形必须判罚取消资格。
(1)不合资格球员进场参加比赛者。
(2)球队职员被判退场后,又有队职员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3)危害对队球员身体健康者。
(4)在场内或场外的球员或队职员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5)比赛时间外如比赛前或半场休息中球员发生殴打行为者。
(6)球队职员发生殴打行为者。
(7)同一球员第三次被判退场者。
(8)半场休息中,球员或球队职员再次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
2.判罚取消资格时裁判员须鸣笛暂停后出示红牌,明确指示犯规球员,并通知计时员及纪录员。
3.被取消资格的球员或球队职员不得继续参加比赛,并应立即离开球场及球员席至不影响比赛之地点,并不得在任何地方指导。
(1)场内或场外的球员或职员在比赛期间被取消资格时,需另加退场二分钟的处罚时间,即球场内的比赛人数应减少一名。
(2)球员或职员被取消资格时,应减少场内的比赛人数,二分钟后始能补足场内的比赛人数。
(3)取消资格只适用于该场比赛的剩余时间里,裁判依据观察事实作决定。除了球员或职员因殴打行为或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的取消资格外,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球员或职员发生的取消资格必需记载于比赛纪录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