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球比赛中哪些算是犯规动作?

如题所述

1.允许的合法动作。

(1)用手和臂去挡球或获球。

(2)从任何方向以单手手掌取得对方的球。

(3)无论对方控球与否得用躯干阻挡对方球员。

(4)以弯曲的手臂,正面接触及紧盯跟随对方球员。

2.不允许的犯规动作。

(1)用手夺取或击落对方手中的球。

(2)用手、臂或腿阻碍或推压对方球员。

(3)压制、抱、推、冲、撞对方球员。

(4)违反规则而妨碍或危害对方球员的动作(无论对方控球与否)。

3.其犯规对象主要是对人而不是对球时,应以累进罚则判罚之。累进罚则指抢球时,超过常态的侵犯方式,违犯时不仅判罚自由球或七米球,而应加重处罚。

每一犯规如采用累进罚则时,对个人的判罚先从警告开始,然后逐渐提升加重处罚,直到最严厉的处罚。其它原因的警告或退场,也适用于累进罚则。

4.用身体和口头言辞的情绪性违背良好运动风度的行为,视为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球员或球队职员无论在场内或场外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时同样适用。累进罚则亦适用于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

5.球员故意碰撞对方而严重危害身体健康时,必须判罚取消资格。

(1)从侧面或后面猛击或向后拖拉正在掷球或传球球员的手臂。

(2)用任何方式击打对方球员的头或颈部。

(3)用脚、膝盖或其它方法,攻击对方球员的身体,包括绊人行为。

(4)推正在跑动、跳跃或用其它方法攻击对方球员,使其身体失去控制;守门员离开己方球门区域,对于反击快攻的对方球员施以类似动作行为时同样适用。

(5)掷自由球直接射门时,击中静止状态中防守球员的头部;或掷罚七米球时,击中在静止状态中的守门员头部。

6.球员或球队职员在场内或场外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应判罚取消资格。

7.球员在比赛时间内发生殴打行为者,应判罚驱逐离场。在比赛时间外发生殴打行为者,判罚取消资格,球队职员发生殴打行为者,应判罚取消资格。

注:所谓殴打行为,指蓄意违反规则而施加在他人(如球员、裁判、计时员及纪录员、队职员、技术委员或观众等)身体上的明显而强烈的故意攻击行为。换言之,那不只是一种反射性动作或粗心的过度的方式所产生的结果而已。对人吐口水视同殴打行为处理。

8.直接或间接造成比赛中断而破坏对方显然得分机会时,应判罚对队掷七米球,否则应判由对队掷自由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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