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公司的个人工资是由:基本工资+职位津贴(其实还有什么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啥的,反正分的很细,大体就以上两部份),那么计算加班工资时只按基本工资部150%发放是对的吗?
2。还有就是我们公司每个星期休一天,也就是有一天是公休的,法定当日工资是200%由于加班是以小时按月累计的,比如一个月一共加了100小时,怎么区分这公休一部分?
3。还有未休的年假5天,按300%计算,又怎么区分?
呵呵,问题有点多,而且比较麻烦~多谢各位了~
我希望回答的能简单明了,不想要从网上贴过来,回答好可加分哦~~
加班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每小时工资来计算的,普通休息日加班的按照200%来计算加班工资,如果能安排其他时间调休,是可以不按双倍工资计算的,普通年假是不算假日三倍工资的,只有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十一期间加班是按三倍工资计算,但三倍工资只有五月一日一天,十一是十月一日到三日按三倍工资计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