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民法问题

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致使债务无法履行的时候,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继承人的放弃集成行为?

你的问题暴漏了你对民法撤销制度的不了解。1撤销权和代位权是财产性的,显然身份行为不能撤销和代位。2请问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致使债务无法履行的时候。继承的财产到哪去了?——没有人继承。那么不就有债权人行使吗?我国继承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限定继承:就是父债子不偿,所以遗产还不了债怎么办。继承人不继承了就是了。
一楼引用的司法解释明显和你问题不对。因为这条司法解释是解释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的。你的问题是被继承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和继承人之间的问题。追问

我回去仔细地看了看,身份行为只是说不能代为行使,没有不可撤销这条,上面是我记错了
还有您的第二点,加入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原本应该他来继承的财产不就被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续继承了吗

追答

撤销权和代位权出现在债的保全中对吧。为什么要突破债的相对性而设置这两个权利呢?是因为加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但是这种保护不是没有限制的。这个限制就是1身份债权不能代为撤销。2适用的时候条件严格。法律中有很多类似的制度比如民诉中的自认。身份不自认。道理相同。所有的民法理论都不承认撤销权和代位权可以指向身份行为。
加入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原本应该他来继承的财产不就被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续继承了吗——那其他继承人同时继承债务。不是说我光继承财产不继承债务。谁继承谁还钱有什么疑问吗?没人继承直接执行被继承人的财产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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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追问

但是撤销权不是有一条是
可撤销行为是被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这样一条吗

追答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往往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是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并不是不可被撤销的吧。

第2个回答  2011-11-25
应当明白一点,债权人追偿的范围仅指继承人所继承到的债务人的那一部分财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就债务人该部分财产主张债权就可以了,何必再冒出个撤销权那么麻烦呢?
第3个回答  2011-11-27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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