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民法问题

借用人依据借用合同取得动产后,出借人又将借用物出质给借用人的,该质权是从什么时候设立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由于借用在先,已经交付了借用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又约定质押合同,那么质权当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即可设立。追问

我不明白的是
动产质权是在交付质物的时候成立,那按照这个道理题目中的质权应该是在出借人将质物借给借用人的时候就已经成立,也就是在借用合同达成合意的时候成立,但我这个想法是错误的,您能给我解答一下我这个想法是错在哪了吗?谢谢

追答

呵呵,因为借用和质押,这是两个不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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