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工作了十年,但是期间签署的合同甲方变换了三次,就是因为组织架构问题,我们部门转移到不同名称的公司下面,但是都是在同一个外资投资主体下的不同公司。最近的一次合同是三年合同,签到了2014年。
前两天在和部门老板评估时,老板说我不适合在这个部门工作,让我寻找新的方向,在我们公司内部或者外部都可以,最多给我半年的时间。他说他所做的一切都是有计划的,有正式评估文件,提前让我做准备,帮我寻找工作机会,言下之意是公司做的相当到位,还说他知道中国员工有一种做法是赖着不走,最后等公司赶走,然后拿钱走人。他还说如果我四个月还没有任何动作,他会考虑采取其他方式。总之,他是不会让那种所谓的公司赔偿的事情发生的。
我的问题是:
1.按照劳动合同,如果“乙方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他说我不胜任工作,或者他让我转岗而我不去,公司就有权利解除合同而不给我赔偿呢?
2.如果是赔偿的话,我可以拿到几个月的呢?按照我这种甲方变更的情况,可以算是累积10年可以拿到10个月的赔偿么?还是从2008年才开始计算呢?
3. 如果算是工作10年的话,我和公司是否应该和我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呢?我最近的一次合同是三年合同,我们公司有法务部,我估计从法律上公司不会有什么疏漏。
4. 老板会采取什么对我不利的措施呢?我如何应对呢?
请各位达人帮我分析一下,我该如何保护自己?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