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咨询,老板不想让我做了,让我主动辞职,我如何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了十年,但是期间签署的合同甲方变换了三次,就是因为组织架构问题,我们部门转移到不同名称的公司下面,但是都是在同一个外资投资主体下的不同公司。最近的一次合同是三年合同,签到了2014年。

前两天在和部门老板评估时,老板说我不适合在这个部门工作,让我寻找新的方向,在我们公司内部或者外部都可以,最多给我半年的时间。他说他所做的一切都是有计划的,有正式评估文件,提前让我做准备,帮我寻找工作机会,言下之意是公司做的相当到位,还说他知道中国员工有一种做法是赖着不走,最后等公司赶走,然后拿钱走人。他还说如果我四个月还没有任何动作,他会考虑采取其他方式。总之,他是不会让那种所谓的公司赔偿的事情发生的。

我的问题是:
1.按照劳动合同,如果“乙方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他说我不胜任工作,或者他让我转岗而我不去,公司就有权利解除合同而不给我赔偿呢?
2.如果是赔偿的话,我可以拿到几个月的呢?按照我这种甲方变更的情况,可以算是累积10年可以拿到10个月的赔偿么?还是从2008年才开始计算呢?
3. 如果算是工作10年的话,我和公司是否应该和我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呢?我最近的一次合同是三年合同,我们公司有法务部,我估计从法律上公司不会有什么疏漏。
4. 老板会采取什么对我不利的措施呢?我如何应对呢?

请各位达人帮我分析一下,我该如何保护自己?不胜感谢!

回答如下:
1、因为合同未到期,即使公司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只能解除合同,但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能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你有权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2、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你的情况属于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即按10年算。
3、工作年限可以合并算,并不意味着你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在法律上你还是在不同单位工作的。
4、老板可能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如果这一调整合理且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调整的,可能你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合同。这样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给你。
这一问题比较复杂,要结合你的劳动合同内容、你的工作表现、你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综合判断。建议即使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不要主动辞职也不要拒绝到岗,而应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公司不予理睬的,申请对此进行劳动仲裁,确定公司的调整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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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15
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第2个回答  2012-02-15
不胜任他得举证说明你不胜任,他很难举证
如果你能证明十年是在一家公司上班,你获得是10个月的赔偿金
同上,你能证明这是一家公司,你们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他没有证据就赶你走,你就仲裁他违法解除合同
第3个回答  2012-02-15
1、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合同主体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工龄的计算
3、不是工龄一满10年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在最近那份合同履行完毕即2014年员工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4、08年以后已经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在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期满时员工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7、依据以上第6点解约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从入职开始计算,最多补偿不超过12个月工资;补偿金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上限为本地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8、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积极维护,不存在赖着不走
以上仅供参考
第4个回答  2012-02-15
您好:1、公司是不能直接按照此规定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将支付双倍补偿;2、补偿的年限应当是从08年开始起算,因为用工单位的主体在变动;3、因为用工主体变动了,所以公司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这个问题不是很好回答,要根据实际情况了,但是建议不要主动提出辞职。
第5个回答  2012-02-15
以最后的劳动合同计算赔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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