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 某甲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育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亡3小时后,因丙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甲、丙均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遗产)。
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二人均未立遗嘱)并说明理由。
2、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问:1、丁是否晨担责任?2、甲是否承担责任?3、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应承担责任?
3、 村民某甲的一头耕牛走失,被村民乙拾到,乙得牛牵回家中饲养,并到报社登记招领,为此花去费用500元,在乙看管期间,耕牛挣脱缰绳逃走,闯入村民某病的菜地,将其一片菜苗吃光,损失700元。丙知此牛为乙所看管,即以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700元损失。乙辨称牛非自己所有,不应由他赔偿。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 赵东生与林琳原系夫妻关系,198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将夫妻共有财产100元定期有奖储蓄券两张判归林琳所有。一月后,银行摇奖,这两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1万元。赵东生得知后,认为奖券是在父子关系存续间购买的,因此奖券的1万元奖金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重新分配,林琳则认为奖券是法院判归她的,奖金属于个人财产。
问:奖金归谁所有?为什么?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的遗产将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首先是配偶继承25%的遗产,剩余的75%平分给其子孙。因此,甲的遗产中25%将归其配偶所有,剩余75%将平分给乙的子孙和丙的子孙。由于丙已经去世,其子C将代表丙的份额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丙的遗产将根据同样的规则继承,即其配偶继承25%,其子C继承剩余的7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应当尽到监护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教育等权益。在本案中,原指定的监护人甲未履行监护职责,已被法院撤销。丁是依法被指定的新的监护人,因此应当负担监护职责。至于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侵权关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乙造成邻家孩子的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作为未同意或否定监护人身份的人,不具有相关的监护职责,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其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参与。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无法确定物权人的情况下,发现遗失物的人有权要求物权人给付悬赏金,并且可以取得拾遗报酬。在本案中,乙拾得了甲的耕牛,并曾通过报社登记招领,因此乙有权取得拾遗报酬。另一方面,因为在乙看管期间,耕牛挣脱缰绳逃走,并造成村民某病菜地上的损失,引发了侵权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乙应当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支付700元的赔偿费用。
4、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转化的财产等。在本案中,奖券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之一,因此其奖金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取得的收益。即使林琳获得了奖券,但其奖金仍然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比例重新分配。因此,奖金应当归赵东生和林琳共有,赵东生应当继承其中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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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1.甲的财产由乙妻和丙继承。乙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继承权;丙为甲子,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3.如果找不到失主甲,700元由乙赔偿。如果找到失主甲,牛应归还甲,同时甲应支付500元给乙,另外负责赔偿丙700元。
4. 奖金归林琳所有。本案中,很明确“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将夫妻共有财产100元定期有奖储蓄券两张判归林琳所有。” 银行摇奖产生的奖金属于奖券的慈息,慈息所有权应归主物所有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5
  案例:童某借给安某700元,并有借条。不久,安某因盗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投入劳改。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如果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他所借款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其他的人,包括安父在内均无还债义务。所以,安父不应替子还债。
第3个回答  2007-07-26
1. 转继承问题。甲死后,甲的财产由乙妻和丙各继承一半。丙死后(此时丙的遗产中已包括已继承的甲的一半遗产),丙妻得丙遗产的3/4,丙子C得丙遗产的1/4(先将其财产一半归丙妻所有,另一半由丙妻和丙子C平分。)

2.

3. 无因管理问题。如果找不到失主甲,700元由乙赔偿。如果找到失主甲,牛应归还甲,同时甲应支付500元给乙,另外负责赔偿丙700元。

4. 慈息问题。奖金归林琳所有。本案中,很明确“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将夫妻共有财产100元定期有奖储蓄券两张判归林琳所有。”
因此,两张奖券的所有人是林琳。银行摇奖产生的奖金属于奖券的慈息,慈息所有权应归主物所有人。
第4个回答  2022-12-12
1.甲的财产由乙妻和丙继承。乙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继承权;丙为甲子,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3.如果找不到失主甲,700元由乙赔偿。如果找到失主甲,牛应归还甲,同时甲应支付500元给乙,另外负责赔偿丙700元。
4. 奖金归林琳所有。本案中,很明确“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将夫妻共有财产100元定期有奖储蓄券两张判归林琳所有。” 银行摇奖产生的奖金属于奖券的慈息,慈息所有权应归主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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