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提

1.李某是一砖厂老板,2004年2月25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砖厂转让协议,其中约定,自2004年2月26日起,砖厂将整体一次性转让给张某,由张某在3月26日前将价金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同时约定,一旦出现一方违约时,将解除合同,并且支付违约金3万元。然而,当天晚上,李某带领人马将砖厂已经出窑的成品砖头偷偷运走,价值近一万元。第二天,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砖厂移交。但是,在价金支付到来之日,张某以李某偷运成品砖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的价金,而仅仅愿意支付部分价金。李某以在2月26日之前,砖厂的一切物件包括成品砖均归其所有,所以其有处分权。张某无权干预李某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权,所以应当按照原价支付价金。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展开分析论述)
案例2
王某在邮局邮寄物品时,因所带的零钱不够,就向同来取汇款的同事李某借了10元钱,并说回单位后立即还给他。不过,王某回单位后就忘了此事。一个月后,王某在商店购物时碰到李某,才记起借款一事,便对李某说道:“我一直忘了此事,不巧现在手上也没有零钱,不过,刚才买了五张福利奖券,每张面值2元,一个星期后开奖,你要不要?”李某连忙推辞,说10元钱是小事,没有就不用还了。在王某的再三坚持下,李某才接受了奖券。1星期后开奖结果出来了,王某给李某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10万元的大奖。王某闻讯后找到李某,声称自己当初只想以那几张奖券作抵押,现在要以10元钱把它们赎回。李某予以回绝,认为王某出尔反尔,当初是王某要自己一定收下以作为还款,他才收下的。
案例3
某甲将要出国,于是将自己的一架照相机送与朋友乙保管。翌日,乙的一位同事丙见到乙在用这台照相机,以为是刚买的,就像乙提出转卖给他的意思。乙答应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其后,丙又将照相机送给了自己的女朋友丁。回国后,某甲在邻居某丁家里玩,见到了自己的照相机,于是要求某丁返还,某丁拒绝返还。于是,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返还照相机。
试问:某乙对于照相机的占有对外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某丙能不能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某丁有无义务返还照相机给甲?(请运用民法学的相关理论展开分析论述)
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08-10-23
1、民事活动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张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所关注的利益肯定包括被拉走的那一万块钱砖,而李某当天趁天黑拉走砖块不禁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合同先义务的履行,属于违约。张某按原价支付价金而李某应该赔偿张某损失。

2、李某接受奖券,意味着王李之间的借贷关系结束,所中10万元应归李某所有。

3、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能够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基于丙善意取得且支持合理价格并且照相机已经交付给丙。丙取得相机所有权后有权处分该相机,赠送给丁后丁取得所有权,因此,丁无义务返还相机给甲。甲的损失由乙来承担。
第2个回答  2008-10-20

丙可以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他是有偿取得的,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丙可以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如果是无偿取得就令当别论了,丁没有义务返还相机也是这个道理。对于甲的损失由擅自处理他人财产的乙负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0-20
能简练一点再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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