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问:(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1. 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某甲。 因为属于加工承揽,并非买卖,所有权不转移。
2.牛黄属于孳息,归原物所有人, 仍然归农民某甲。
3.可以要回。 根据无权请求权,某甲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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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12
你好!根据法律,该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肉联厂做为受委托人,其并不享有该牛的所有权,其只是受委托对该牛进行屠杀,双方同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约定因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关于牛黄,因为牛黄价值较高,应认为对其未作约定,既然未作约定,则该牛黄应属于该牛的孳息,应随其主物,由原所有人所享有,相对应的价款也应由原所有人所享有.此复!
第2个回答  2009-05-12
牛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肉联厂,但牛黄属于该牛的孳息,归原所有人所有,肉联厂应该返还2800元,这个属于不当得利
第3个回答  2009-05-12
二楼回答正确,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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